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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橡塑行业协会章程
 

铁岭市橡塑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铁岭市橡塑行业协会(简称:“橡塑协会”),英文名称:Tieling Rubber&Plastic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缩写:“TRP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橡塑制品行业和与之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为推动铁岭橡塑行业的发展,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政府的方针政策,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铁岭市经济信息委员会和铁岭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铁岭市经济开发区帽山橡塑产业园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根据铁岭市橡塑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行业平等竞争,提高铁岭橡塑企业的整体素质;

(二)         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铁岭橡塑行业长远规划的制定工作,提出本行业技术进步,经济运行、政策扶持、产业结构调整、企业资产重组的建议。依法进行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行业的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橡塑行业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政府、企业、会员等提供信息服务;

(三)         接受企业及其他部门委托,组织制定修订橡塑行业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和推进各类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

(四)         收集和反馈行业的产品质量信息,组织会员开展产品质量的改进和提高活动,为企业的质量工作提供诊断、咨询服务。进行行业质量认证和监督,开展新办企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认证工作,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五)         组织开展技术交流与开发引进工作,大力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及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组织行业科技成果评定和推荐工作;

(六)         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技术经济交流活动,与对口行业组织进行交往;组织、协调、参与国内与国际展览(销)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七)         根据国家和省、市的产业政策,向会员单位提出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意见;

(八)         实施市场监督、价格监督,协调政府维护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推动橡塑企业公平竞争;协调经济活动纠纷,组织会员开展维权活动;

(九)         开展企业管理诊断咨询服务,推进企业体制创新和市场创新,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十)         向企业和政府提出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措施建议;组织开展人才交流、对员工开展继续教育及培训、技能大赛和有关的资格证书的发放工作;

(十一) 出版发行内部刊物、资料,组织行业开展信息交流活动;

(十二)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企业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铁岭市区域内橡塑制品行业和与之相关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拥护本协会章程的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二)   铁岭市周边地区的橡塑制品行业和与之相关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拥护本协会章程的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同时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   由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申请入会单位填写会员登记表后,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罢免权;

(二)   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有权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   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利益;

(三)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若该会员对本会决定有异议,可要求复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   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   审定本届会员大会任期内的方针、目标和工作计划;

(四)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审议需要提请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成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 在橡塑制品行业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

(三) 热心橡塑行业社团工作,办事公正,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四) 理事单位的现职主要负责人;

(五) 被推荐为本会主要负责的候选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免职;

(七) 决定办事机构、非常设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八)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若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有效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名誉会长一名,名誉顾问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橡胶制品行业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

(二) 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65周岁

(三)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热心橡塑制品行业社团工作,办事公正,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协会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协会聘任,报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秘书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确需留任,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秘书长行使法人代表权,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在理事会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 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三)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 代表本会签署(或签发)有关重要文件;

(五) 其他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设机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常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提出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筹备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检查对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预决算;

(三)  提出增补理事、副会长的建议;

(四)  领导常设机构、非常设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组织协调代管协会、开展工作;

(五)  决定常设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六)  制定本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社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一人兼任。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助、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任期届满或法定代表人届中离任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章程的修改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需要注销,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须经铁岭市橡塑行业协会第二届换届大会表决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办单位:铁岭市橡塑行业协会  地址:铁岭市经济开发区帽山橡塑产业园  电话:024-74290721  传真:024-7456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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